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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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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117
  • 价格:1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敲诈勒索罪数额是多少
      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财产型的犯罪,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最后造成公私财物受损的行为。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二婚有共同财产吗
      再婚后,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再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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