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顾问职责有哪些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或法律评价书。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申办商标、**、着作权申请、注册、登记、转让和备案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所涉及法律事务。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房买卖、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9、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股权收购的流程
1、签署收购意向书,确定收购意向。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较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足够的防范。
2、收购方做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即可。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购买权。
根据《公**》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购买权。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详细的了解,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较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较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做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较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较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做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较根本性文件。 因此下列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
(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
(3)收购标底;
(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
(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
《*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携款潜逃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携款潜逃罪和职务侵占罪。一般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相关金额以及其相关职务来进行相关量刑。携款潜逃是非常严重的一项罪名。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态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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