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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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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芜湖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排名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39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芜湖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排名

    芜湖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排名详细内容

    三、交通事故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80条和*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七十九条、*八十条*四项、*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刑事拘留的认定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二、因交通事故被刑拘的较长的时间
      1、《治安处罚法》*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较长不**过二十日。
      2、《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一、有期徒刑期限何时起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三、有期徒刑特征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较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芜湖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排名
    一、职务犯罪减刑规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较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二、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二、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一、从犯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而要是属于共同绑架,并且认定为其中的从犯,按照刑法*27条*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所以对绑架罪从犯的处罚,就是在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数额等确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再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2、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3、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4、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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