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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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苏州好的刑事辩护 刑事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148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苏州好的刑事辩护

    苏州好的刑事辩护 刑事详细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量刑与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联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就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从上述可以看出,量刑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罪刑相当,是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这就需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的原则情节及犯罪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量刑的相关规定与律师辩护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刑事辩护作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苏州好的刑事辩护
    二、有期徒刑的刑期法律如何规定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五十条、*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较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苏州好的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较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生活中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特别提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相同,注意区别。
    苏州好的刑事辩护
    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2、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3、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4、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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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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