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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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东莞热门借款律师推荐 借款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417
  • 价格:1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东莞热门借款律师推荐

    东莞热门借款律师推荐 借款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债务人欠债不还还转移财产怎么办
      欠钱不还,财产转移的,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1、催要欠款,较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委托要帐公司;
      2、对于到期欠债不还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拘留;
      6、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刑法》*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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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主债权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无故拒绝。
      (二)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保证人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法》*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南京徐义明律师高效专业、收费合理。
    债权转让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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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高效专业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
    一、确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这一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制服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为无息借款。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吗
      1、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较高不**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间借贷较高利息的规定
      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债权债务的转让的注意事项
      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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