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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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共盈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250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共盈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在公司合作事务中,供货合同可谓是较常见的合同之一。供货合同是指供方将货物送达至需方*地点,需方支付货款的合同,法律关系非常简单,但在实务中,争议却屡见不鲜。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合同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合同未约定设备调试期限,怎样界定合理的调试期限?在成套设备合同中约定的调试义务,旨在检验设备功能无障碍符合合同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百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成套设备合同未对设备调试期限做出约定,调试的本质在于对设备功能的检验,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检验期未做明确约定,同时标的物又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质保期就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调试期的依据和标准。
    违约金如何确定?确定了给付货款的期限,那么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供货合同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就本文涉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供货合同货款支付方式可以附期限,以具体的时间作为付款的节点;
    2、货款支付进度与设备到货合格的数量正相关;
    3、避免将货款与合同履行进度款相混淆,不要将货款分割命名并与支付时限向关联;
    4、单独约定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这样既保证了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衡性,又制约了卖方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买方的权利。
    从基本概念来看,供货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卖方(供方)的主要义务是将标的物(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动产而言,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于交付,交付不仅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卖方较主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同时享有取得相应价款的权利;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较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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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南京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所有*的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等,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南京刑事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