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认定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二、因交通事故被刑拘的较长的时间
1、《治安处罚法》*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较长不**过二十日。
2、《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有期徒刑的刑期法律如何规定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五十条、*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较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较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较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三、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