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辩护律师来讲,划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的意义在于如何收集、运用辩护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提高辩护技巧,增强辩护效果。任何人在遭遇**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古罗马时期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促进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程序公正,增强辩护效果。由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律师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不足,律师在庭前无法知悉控诉方所掌握的绝大部分证据,律师庭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机会减少 了,风险加大了,辩护的难度和要求相应地增加了。这就要求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善于和敢于在已有证据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由于在开庭之前,律师所 能阅到的**于控诉机关移送到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大量的辩护证据要靠庭审质证中获取。
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应把握以 下两点:、辩护律师应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全面性进行质证。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控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应该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加以收 集并出示,而不能随意地加以取舍;所谓全面性是指要收集并出示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又 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包括控诉证据,又包括辩护证据。实践中,有的公诉人认为他们出示的证据目的在于指控犯罪,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加宣读, 或不完整宣读,这就使辩护律师无从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形成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违背了证据的客观全面性要求,也影响了法庭质证的程序公正。对 此,辩护律师要敢于维护自己在质证中所享有的质证权利,对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的客观全面性提出质证意见,并要求控诉方客观、全面地出示证据。如果控诉方出示 的证据不符合客观、全面性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即提出质证意见。要把握住证据的客观、全面性,则必须促使庭审质证做到“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辩,一辩 一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允许公诉人把一大类证据或所有的证据一一念完,才问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何意见,实质上,被告人也听不清、记不住证人到底说了 些什么,辩护律师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否都完整地宣读了,其中的辩护证据也很难发现,这样的质证是达不到质证目的的,也影响了辩护效果。庭审质证是法庭审理的 核心,质证不规范,就很难实现程序公正,当然也使辩护律师无法做到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可见,好的辩护效果及庭审效果是以控辩双方平等的言词对抗及程 序公正来实现的。、辩护律师应深入、细致、主动地参与质证,在质证中要善于发现控诉证据的疑点和不足,看有无遗漏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要结合控诉证 据和辩护证据,敢于主动向公诉人和被告人提出有价值、有疑问的问题,以引起法庭对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重视。
三、有期徒刑特征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较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刑事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自己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由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的同时,仍然有自行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