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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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东莞*借款债务律师 在线免费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789
  • 价格:1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东莞*借款债务律师

    东莞*借款债务律师 在线免费咨询详细内容

    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法》*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南京徐义明律师高效专业、收费合理。
    东莞*借款债务律师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
      2、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
      3、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东莞*借款债务律师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高效专业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
    一、确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这一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较高人民法院**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制服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为无息借款。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吗
      1、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较高不**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间借贷较高利息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东莞*借款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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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南京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所有*的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等,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南京刑事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