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也就是说,如果承发包双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文本》1999版签订合同,该合同文本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承包人未在通用条款归定的时间,未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工期延误的索赔报告,在此情况下,即使是具备了通用条款13条规定的工期索赔事由,承包人的索赔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里请注意,合同法*283条的用语是“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法条中的“可以”与“必须”是完全不同的,法条中的“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法条中的“可以”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对于这样的条款,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无禁止即从约”的原则,进行约定变更。而且当事人的约定,**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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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按照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 甲方原因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比如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比如未办理开工证等,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还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有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承发包双方虽然在合同书中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但是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还约定了,施工中如果发包方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需垫资施工。同时约定了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于合同书。此后,承包方以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多次停工,最后提出解除合同,致使工期延误一年有余。本案中承包方提出的工期应予顺延的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只有在承发包双方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依据合同法*283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约定优于法律规定,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程序以及约定的文件签收方式履行,否则,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从目前建筑市场现状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模式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情况。很多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粗心大意,履行合同的时候证据意识淡薄,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索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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