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按照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 甲方原因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比如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比如未办理开工证等,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还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律师,可以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受偿。
工程价款**受偿的主体:1、只有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2、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受偿权利。前提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直接签订了施工合同。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受偿权。4、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影响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权。5、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受偿权。
建设工程**受偿的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受偿的范围**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垫资款等。工程款中的利润和管理费应当属于**受偿的范围。否则,审判实务中就要将利润和管理费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没有可操作性。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费或者违约金不属于**受偿的范围。
不能行使工程价款**受偿的情况:1、消费者已经支付购房款**过百分之五十的商品房。2、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3、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受偿权之后,又主张**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二包工程款拖欠怎样处理
根据**对建筑行业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要求,必须发放工资到员工手里。分包给个人,除不需要的施工活动除外,一般都是认定非法分包。这种情况总包也会承担责任。
二、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在认定工程转包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我国法律是允许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是区分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关键所在。
对于那种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即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无论承包单位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三、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企业应注意掌握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确定有权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准备索赔金额计算的相关证据和人材机费用的计算方法等,从而使索赔的提出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施工企业还需注重诚信履约,为索赔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合作基础,并防止对方提出反索赔。施工企业并应正确掌握索赔的尺度,既不能关系至上、义气**,从而忽视应有的合理索赔;也不能过分斤斤计较而影响到融洽的项目合作关系。施工企业应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工作关系与企业信誉相互权衡而做出所需的合理取舍,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做好此等资料原件的收集和保管。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施工企业还应规范相关文件的签字、签收手续,洽商记录、索赔报告、结算书应有接收单位授权签收人的签收记录,会议纪要应有与会人员的亲笔签名,打印的名字不具法律效力。在对方拒绝签收情况下,可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送达的方式完成相关的证据保全。
有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承发包双方虽然在合同书中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但是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还约定了,施工中如果发包方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需垫资施工。同时约定了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于合同书。此后,承包方以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多次停工,最后提出解除合同,致使工期延误一年有余。本案中承包方提出的工期应予顺延的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只有在承发包双方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依据合同法*283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约定优于法律规定,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程序以及约定的文件签收方式履行,否则,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从目前建筑市场现状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模式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情况。很多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粗心大意,履行合同的时候证据意识淡薄,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索赔失败。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