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 7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芜湖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推荐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144
  • 价格:10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芜湖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推荐

    芜湖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推荐详细内容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_诈骗罪
    一、诈骗罪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较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较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较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届监察***49次会议通过较新**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徐义明律师,主办诈骗犯罪及金融诈骗、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杀人案件、死刑辩护、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到的见解。
    总结出刑事案件的代理技巧: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细致了解案情+思维细腻、缜密、清晰、敏捷+准确的辩护方向=成功。辩护风格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更注重二者结合下的创新。
    芜湖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推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芜湖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推荐
    一、刑事拘留的认定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二、因交通事故被刑拘的较长的时间
      1、《治安处罚法》*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较长不**过二十日。
      2、《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芜湖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推荐
    三、交通事故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80条和*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七十九条、*八十条*四项、*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gjjjcd/-

    http://13347713853.b2b168.com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南京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所有*的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等,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南京刑事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