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动产而言,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于交付,交付不仅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卖方较主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同时享有取得相应价款的权利;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
从基本概念来看,供货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卖方(供方)的主要义务是将标的物(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