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钱的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债务的法条主要有如下内容: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
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日《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债务纠纷的合法与非法
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经济秩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违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大忌。
判决执行可以推后吗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即判决执行的推后: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