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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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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1580
  • 价格:10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  
  • 关键词:扬州*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详细内容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较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对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制度作了明确和细化,将有助于人们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合同保全制度,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合同法解释*13条规定:“合同法*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总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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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些都是确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的依据。具体到保理纠纷则应当区分清楚不同的保理诉讼类型。
    我们要了解保理的类型和纠纷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并据之确定被告。比如:
    1.如果保理商与债权人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只告债权人。
    2.如果与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赖于基础合同的事实才能确定的,较好把债务人一并列为被告,当然人民法院较终有可能将之确定为*三人。
    3.无追索权的保理,仅涉及债务无法追回的,债权人亦不能列为被告。
    作为保理商的律师,在准确认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同时要尽可能为保理商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利于债权的**,不能轻言放弃任何一个当事人。在设计保理产品和交易结构时尽可能多的为债权增加一些**,陷入诉讼之门时多一些责任人,比如担保义务人、抵押义务人、保证义务人也那时也都可以成为被告。当然,不使保理商陷入诉讼的泥沼,才是保理商的法律圣人,才能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圣人是不存在的,除了孔老二,但他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法律服务注定是不**的。做好过程,回头看,不使自己追悔,也许可以。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虚构基础合同而签订的以保理合同为名的书面合同,不是保理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实际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由此,基础合同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基础合同存在,就不可能形成保理法律关系,不是保理法律关系,则不能用保理合同纠纷之名,列其他合同纠纷之墙,更不能径行归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只能以实际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实践中伪保理往往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等在挂羊头卖狗肉。
    从保理合同的概念来看,保理法律关系往往会涉及三方当事人,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实践中的保理合同关系可能还会有从属合同,比如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所以保证人、担保人也有可能成为保理合同纠纷的被告。基于此,在确定被告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保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不能遗漏当事人。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被告,也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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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第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第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99条、*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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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南京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所有*的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等,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南京刑事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