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关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维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的价款**受偿。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陷阱①: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怠于行使权利,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导致诉讼时效已过,或在处理纠纷时即费时又费力。
防范: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及其特殊规定,根据争议的程度选择解决方式或协商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这在涉外工程合同中尤为重要。当然一旦进入纠纷,应借助法律顾问,出谋划策,以避免费时费力。
陷阱②: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中,往往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质、经常把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务合同,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购销合同相混淆。
防范:当事人应针对签订的合同,详细分析合同的内容,然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往往不难确定合同的性质。
陷阱③: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和纠纷中,不注意保留和搜集证据,合同纠纷中往往无证据可举。
防范:当事人应注意平时收集证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特别是注意保留合同签订时详细资料。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对方在履行义务时的有关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