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虚构基础合同而签订的以保理合同为名的书面合同,不是保理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实际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由此,基础合同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基础合同存在,就不可能形成保理法律关系,不是保理法律关系,则不能用保理合同纠纷之名,列其他合同纠纷之墙,更不能径行归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只能以实际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实践中伪保理往往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等在挂羊头卖狗肉。
从保理合同的概念来看,保理法律关系往往会涉及三方当事人,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实践中的保理合同关系可能还会有从属合同,比如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所以保证人、担保人也有可能成为保理合同纠纷的被告。基于此,在确定被告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保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不能遗漏当事人。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被告,也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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