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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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常州正规借款律师电话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234
  • 价格:1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  
  • 关键词:常州正规借款律师电话

    常州正规借款律师电话详细内容

    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法》*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南京徐义明律师高效专业、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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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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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高效专业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
          一、确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这一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高人民法院**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制服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为无息借款。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吗
      1、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高不**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间借贷高利息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则**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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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支持民间借贷高利息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得知民间借贷的法定高利息是36%.
      2、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则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则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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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南京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所有*的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等,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南京刑事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