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会见律师怎么收费?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自被讯问或刑事拘留开始就就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家属委托后,即可前往羁押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会见也是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后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南京会见律师怎么费呢?南京律师徐义明解如下:
律师刑事案件的委托分为三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般律师费都是根据价进行阶段性收费的,一般每个阶段的律师收费在1~2万元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只是想委托律师去会见了解一下案情的话,也可以提前与律师协商,一般南京会见律师收费在2000~3000元/次,具体要根据案情与律师当面或电话沟通后确定终报价。
南京取刑事律师徐义明 ,办理取保候审,会见,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缓刑,死刑辩护等,收费合理,认真负责,。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国刑法*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相关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与侵占罪相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比较,必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该罪。同时,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处罚也是有所差异的。那么,大家知道职务侵占罪判多少年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
*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八十三条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量刑细则规定
2017年新修订: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职务侵占罪新数额规定
按照《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无论是对怎样的刑事犯罪进行处罚,都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这是《刑法》当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一般的处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间进行量刑,而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羁押期间怎样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和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机关提出。
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的手段越来越多,分子也越来越聪明。所以在诈骗罪中,取证貌似很困难。那么应该怎么取证呢?这是大家所关心的。
一、认定要求: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又损害了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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