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还转移财产怎么办
欠钱不还,财产转移的,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1、催要欠款,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委托要帐公司;
2、对于到期欠债不还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拘留;
6、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刑法》*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人申请时,评估费用由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能够申请更多的;当银行**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人与银行签订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合同生效和**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的问题,造成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出其余额部分。”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
4、**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权。高“法释〔2002〕16号,明确指出依照《*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风险。
一是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垫付,加之本金、,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二是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
三是执行难。由于一些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占有,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起诉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人,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人牟利,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债权转让,主债权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无故拒绝。
(二)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比如未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保证人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http://13347713853.b2b168.com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南京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所有*的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等,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南京刑事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