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会见律师电话:办案尽心尽责,将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全部用尽,去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交取保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无逮捕必要性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各个阶段的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将发现的卷宗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作为辩点全部提出,庭审中列了询问提纲、质证大纲、答辩大纲,庭审后根据庭审情况,再修改辩护词,提交给法庭。这种辩护模式出击,体现的是机械化辩护,没有成体系,辩护的力量比较散,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南京刑事大律师徐义明:正确的认定,不仅需要对刑法各类犯罪处罚的法理和规定了熟于心,还要深入了解这类新型社会现象的组织模式、盈利模式,跟正常的企业经营是否存在本质的不同。要看到,经营模式的创新,往往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刑罚的动用,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被侵害,需要克制和谨慎。这个知识升维的过程,既要对刑法规制的各种犯罪现象有一个基本的认知模型,又要对所涉及的新领域、新问题,快速熟悉并建立相应的知识体系,做到既深且广。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追赶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追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应当结合纠纷所确定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深耕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的综合知识,尤其擅长一二级地产项目开发、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内外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的专项法律服务及整体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并对BIM、装配式施工、EPC总承包施工模式也有着深入研究。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实践中,虽然《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有义务向律师介绍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但侦查机关(一般是机关)办案人员对律师介入案件有时会抱有抵触情绪,大多数办案人员不愿意同律师交流。道理其实也很简单:侦查人员追求的是入罪的方向,而律师追求的是出罪的方向,目标正好相反。但与侦查人员建立良好的交流,确实可能会带来更多机会。本人曾办理一件案件时,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辩护手续时,我与办案人详细沟通,也向办案人陈述了当事人说法。
结果办案人员也很直接:你的当事人本来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他在案发现场,因为案情比较重大,当时在场的几个人都办了拘留手续,按照我们内部规定即使查明了拘留的当事人可能不构罪,也要送到,让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这一情况后,审查逮捕时我及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官提出:该案侦查人员也认为我的当事人构罪存疑,请务必重视。经过努力,后来该案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有效沟通案情虽然不易,但是每个案件还是要尝试去沟通,有时候会有意外的收获。及时捕捉案件信息,比找什么局长、长要有用的多。
南京会见律师费用:律师去会见要做的事情其实很多。这些都是一次性支付南京律师去会见费用后,律师会帮您做的。
一是关于案件的事情,律师必须询问当事人到案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询问案情及当事人本人对案件的。二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告知相应权利、告知可能有用的法律知识、告知诉讼流程等。,律师还要询问生活状况和生活需求,以**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律师会见,是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方式的重要方式。如果有法律需要,可以联系我们,私信或者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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