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案件律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注:符合如下四个条件的,并且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适用缓刑。具体是否适用缓刑,由机关、、法院依据案件情况、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缴纳罚金、退赃情形等等,具体适用,可以宣告缓刑,也可以不宣告缓刑。
但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则刑法规定为应当宣告缓刑。
南京**刑事大律师:刑事拘留阶段是律师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此时机关往往只做一两次讯问,证据还不完备,嫌疑人还不适应被羁押状态,很容易被诱供。律师接受委托件事应该是去会见,一方面稳定嫌疑人的情绪,避免“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则是“反向侦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只有嫌疑人情绪稳定,他才愿意听辩护律师怎么讲;只有嫌疑人信任律师,他才会密切配合律师。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咨询:关于欠款纠纷律师费用,这块也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十条 *二审改变审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审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三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决定。
当然律师费也不完全是由自己承担,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考虑的,那是在借条或者合同上面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种情况只要律师费在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所以,在前,理应考虑该项风险。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内容繁琐、涉案标的金额大,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也相对比较高,如果诉讼主体弄错,不仅会延误诉讼时机,也会造成诉讼费、差旅费等诉讼成本费用的损失。所以,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准确的确定诉讼主体是处理好诉讼纠纷的关键和前提。
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可以将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起诉,同时可以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若发包人起诉,应列人和转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层层的,除诉讼当事人外,还可以将其他各方列为*三人。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追赶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现在在法律的层面上也是有不少的时候可能会有减刑的情况,从轻处罚等等刑罚,但是这些其实都是有条件的,很多的人对于这个条件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什么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下面江苏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什么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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