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会见律师电话:办案尽心尽责,将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全部用尽,去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交取保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无逮捕必要性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各个阶段的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将发现的卷宗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作为辩点全部提出,庭审中列了询问提纲、质证大纲、答辩大纲,庭审后根据庭审情况,再修改辩护词,提交给法庭。这种辩护模式出击,体现的是机械化辩护,没有成体系,辩护的力量比较散,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南京**刑事大律师:刑事拘留阶段是律师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此时机关往往只做一两次讯问,证据还不完备,嫌疑人还不适应被羁押状态,很容易被诱供。律师接受委托件事应该是去会见,一方面稳定嫌疑人的情绪,避免“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则是“反向侦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只有嫌疑人情绪稳定,他才愿意听辩护律师怎么讲;只有嫌疑人信任律师,他才会密切配合律师。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在建设工程行业,工程纠纷案件不时发生,建设工程索赔原因多种多样,损失是双方的利益,在现实中,很难得到工程,遇到这些问题或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防止工程纠纷应该从哪些方面开始,如何防止工程纠纷?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根据十多年处理工程纠纷的经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方面,以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追赶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及*七百九十一条*二款、*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费用:在遇到欠款纠纷的时候,顺利的情况下,即使是收集到三组证据:借过钱的证据、主张的证据、对方财产的信息,并且判决下来了,但是还是会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南京欠款律师来解答。
《民法通则》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无力偿还。如果是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拿多少。
南京刑事大律师徐义明:正确的认定,不仅需要对刑法各类犯罪处罚的法理和规定了熟于心,还要深入了解这类新型社会现象的组织模式、盈利模式,跟正常的企业经营是否存在本质的不同。要看到,经营模式的创新,往往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刑罚的动用,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被侵害,需要克制和谨慎。这个知识升维的过程,既要对刑法规制的各种犯罪现象有一个基本的认知模型,又要对所涉及的新领域、新问题,快速熟悉并建立相应的知识体系,做到既深且广。
南京律师会见费用:自从,南京律师去会见嫌疑人的工作量增加了,律师需要提前携带手续线下亲自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准时到达,做出了委托手续,律所会见介绍信外,每次都需要携带的核酸报告,当日行程码、健康码等一系列健康准备才能正常进入会见。那么,律师在会见中究竟会做什么呢?为什么南京律师去会见费用一次要收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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