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江苏
服务范围刑事,纠纷,离婚等
服务对象企业和个人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民事、商业、刑事等
费用视案件大小而定
南京刑事大律师—徐义明:让当事人有充分的获得感;这也是一份非常体面、有尊严、有价值的工作,因为你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一个个家庭、一段段人生,不为报酬、不畏辛劳,只为给绝望之人以希望,用微光点亮真理和正义。这也是刑辩律师区别与其他法律角色的特色所在。
南京会见律师电话: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南京会见刑事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提前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会见,确认是否上诉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专注刑事商事交叉法律问题研究多年,擅长处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等复杂法律问题,取得多宗无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等业务成果。

南京刑事律师咨询:刑事拘留阶段辩护 ----“捕前辩护”
会见嫌疑人:对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此阶段只能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不能看到本案证据材料,因此,要想获得辩护效果,难度很大,需要大量的实务经验和技术支撑。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进程中,逮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转折点: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会立即释放,并且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使追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相反,如果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到法院被判刑的概率为90%以上。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实践中,虽然《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有义务向律师介绍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但侦查机关(一般是机关)办案人员对律师介入案件有时会抱有抵触情绪,大多数办案人员不愿意同律师交流。道理其实也很简单:侦查人员追求的是入罪的方向,而律师追求的是出罪的方向,目标正好相反。但与侦查人员建立良好的交流,确实可能会带来更多机会。本人曾办理一件案件时,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辩护手续时,我与办案人详细沟通,也向办案人陈述了当事人说法。
结果办案人员也很直接:你的当事人本来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他在案发现场,因为案情比较重大,当时在场的几个人都办了拘留手续,按照我们内部规定即使查明了拘留的当事人可能不构罪,也要送到,让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这一情况后,审查逮捕时我及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官提出:该案侦查人员也认为我的当事人构罪存疑,请务必重视。经过努力,后来该案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有效沟通案情虽然不易,但是每个案件还是要尝试去沟通,有时候会有意外的收获。及时捕捉案件信息,比找什么局长、长要有用的多。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追赶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律师大所:在案件次移交的时候,官的意思要让当事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四年,韩某三年六个月,当事人不服,认为即使认罪,也应该要在韩某之下,或者与韩某持平,她同时也继续自己的无罪辩解,对在案卷宗继续按无罪的意见和承办人沟通。随着羁押的持续,当事人也清楚,面对大量的内容、银行收款记录,否定无异议是下策,是不切实际的挣扎,在犹豫许久后,再次沟通,决定承认相关事实。此时,辩护思路转向为主次之辩,根据作用地位,争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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